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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国务院总理2015年10月2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进一步确定完善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明确:除规定不宜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均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即在原有基础上,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及合作或委托研发发生的费用等可按规定纳入加计扣除。那么,到目前为止,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有哪些呢?根据现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和2015年10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目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包括以下三部分: 一、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经商科技部同意,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三、按照2015年10月2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除规定不宜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一)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 (二)试制产品检验费。 (三)专家咨询费。 (四)合作或委托研发发生的费用。相关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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