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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我是大连某国际学校的一名财务人员。我校每年为每名外籍教师实报实销两次寒暑假回国的探亲费(含交通费、餐费)。请问,该项探亲费是否免缴? 【解答】 《》(国税发[1997]54号)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国税函[2001]336号)规定, 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 是指,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两次的费用。 因此,你校为每名外籍教师的探亲费中的交通费,应由你校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回国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经其审核合理部分,可免缴个人所得税。你校为外籍教师报销探亲过程中的餐费,除合理的差旅费津贴外,应并入 工资、薪金所得 缴纳个人所得税。 责任编辑:zoe 如何正确处理记账凭证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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